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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敦促工商用电同价有效落实 全国人大代表李小红提出三条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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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过渡期将过,但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的政策还未得到有效落实。从连锁零售行业走出来、连续履职全国人大代表第六个年头的李小红,对此一直耿耿于怀。

今年,新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李小红,决定将敦促工商用电同价政策有效落实的建言在两会上提出来。

通过学习和调研李小红了解到,降成本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商贸流通企业是经济新常态下引导生产、扩大消费的重要载体,是繁荣市场、保障就业的重要渠道,是结构优化、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而降低商贸流通企业成本、比如降低商业用电成本是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抓手之一,但在具体政策执行中却存在“中梗阻”和截留改革红利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工商用电同价政策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工商用电同价是国家既定政策。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明确要求销售电价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核心是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并明确要求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内,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先行与大工业用电同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国务院常务会及有关文件也多次明确要求实现商业用电与工作用电同价。

到2018年5月,5年的过渡期将满。但从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看,除了上海、河北、海南和广东的深圳,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销售电价表的用电分类中均区分了四大类: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商业用电归属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也就是说,商业用电与大工业用电在定价方式和价格水平上都是有差异。大工业用电普遍采用“电度电价+基本电价”的两部制定价方式,而商业用电则采用“电度电价”的单一制定价方式。

总体看,商业用电成本普遍高于大工业用电成本。以青海省为例,1-10千伏大工业用电平段电度电价为0.3672元/千瓦时,按变压器容量计费的基本电价为19元/千伏安/月。而同等电压等级的采用单一制定价的(100千伏安以下用户用电)商业用电的平段电度电价为0.6301元/千瓦时;采用两部制定价的(100千伏安以上用户用电)的商业用电的平段电度电价为0.5741元/千瓦时,按变压器容量计费的基本电价为19元/千伏安/月。商业用电的电度电价较大工业用电高56%。

二、商业企业未能享受电力体制改革红利

通过电力体制改革,提高电力系统效率,是降低电价水平的根本办法。按照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2017年我国市场化交易电量1.6万亿千瓦时,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25%,为实体经济降低用电成本约700亿元。据此测算,2017年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用电成本平均下降4.4分/千瓦时。随着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和改革红利的进一步释放,电价仍有进一步降低的空间。

在以“9号文”及配套文件为指导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尽管各地方在确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准入条件时,大都根据电压等级或者年用电量设定准入门槛。但是,从当前电力改革具体实践看,除了广东放开了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的市场准入外,各地售电侧改革中获得市场准入的都是工业大用户,商业企业未能享受改革红利。其原因是商业用户购售电利差大,电网企业仍设法不肯放弃这一块市场。

当前,我国商业用电量8800亿千瓦时左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近14%。由于体量较小,且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者主要是各地方主管工业的经信委和发改能源部门,商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共享改革红利的诉求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导致改革进展滞缓。

三、商业用户难以享受低谷电价

峰谷分时电价对于引入需求侧响应、引导用户优化用电模式、推动储能创新发展、推动能源系统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考虑到大部分商贸流通企业大部分营运时间都处于高峰或者平段时间,而低谷时段大都处于打烊状态。商贸流通企业支付的电费通常都是高峰或者平段电价,而难以真正享受到低谷电价。201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在进一步明确要求推进工商用电同价的同时,指出要“允许大型商贸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开展商业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商业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试点。”

目前,山东、甘肃等地调整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于无法错峰用电的商业企业,暂停峰谷分时电价,试点执行平段目录电价,商业用户也可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但总体上看,政策执行还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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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落实商业电价改革政策,切实减轻商贸流通企业电费负担,李小红提出几点建议:

1、切实落实工商用电同价政策

建议国家对销售电价分类改革进行专项督导,明确要求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将销售电价分类中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与“大工业用电”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对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电价制定,可以保留目前的单一制电价和两部制电价两种定价方式,由工商业用户自主选择。不管是单一制还是两部制定价,根据用电负荷特性而不是根据行业、用途分类,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切实实现工商用电同价。

初步测算,如果切实实现工商用电同价,按照目前大工业用电的电价水平,按每天平均工作10小时计算,1-10千伏商业企业度电费用全国平均可降低0.1元/千瓦时左右,降价幅度超过13%。

2、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让商业企业共享改革红利建议国家借鉴《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专门出台《关于开展大型商贸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试点的实施意见》,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大型商贸企业可以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或者允许符合条件的大型商贸企业联合(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组建售电公司,以大型商贸企业用电负荷“打捆”的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同时,要求各地方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3、适当开展商业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商业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建议国家选择部分地区适当开展商业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商业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并对试点地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和督查。

具体操作办法为国家选择发电能力充裕尤其是弃水、弃风、弃光比较严重的,同时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拟重点扶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省区,允许省级政府开展商业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商业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试点。(来源:龙商网)